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凡是2010年初始注册合格(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10……”)及注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且在执业专用章上刻有截止期为2014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均应在今年办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现将办理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可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生成)(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
3、与现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由本人签字盖章
、不少于五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复印件);
5、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6、现执业专用章。
二、网上申报及材料报送
1、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由各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及时将数据上传并点击上报;
2、各单位务必在2014年11月15日前,将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及前述材料报送到中价协化工委。
三、注册费及专用章费,每人300元。费用汇至:
户 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地坛支行
帐 号:11001042900056000905
邮 编:100723
联 系 人:韩春芳
电 话:010-84885225
传 真:010-84885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