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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价协化工委   王一明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曾征求过各地和各专业部门造价工作者的意见。从颁发执行的情况看,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笔者仅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执行中的若干修改过程中提到过的和执行中又遇到的若干重要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一、制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应考虑的基本点和功能要求

“费用组成”把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费用组成”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费用组成”的上述两种表述,实际上是第10、第15页表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在表格中所在位置的互换。说白了,就是一种表述,即适应清单计价的表述。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摘录: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费用组成”的上述表述,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是对(2003206号文直接费中措施费的肢解,措施费其本身就是费用构成要素,并且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其他项目费不是费用构成要素,而是项目构成要素,这样划分不妥。

(二) “费用组成”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造价”,这就限制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使用的局限性、适用性,使之失去了应有的高度和宽度。基本建设中,建设工程有不同阶段,前期可行性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工程费用中都有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而把实施阶段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当然就不适用前期可行性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了。

(三) 不适应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清单计价体系和定额计价体系。实际工作中,定额计价体系和清单计价体系同时存在。招标和投标的建设工程,“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除了必须按清单计价外,还会有定额计价。如果仅仅为了清单计价规范而制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定额计价将无所适从。

(四) 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造价的需要。实际工作中,招标和投标的建设工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材料费往往由建设单位直接掌握,不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这种建筑、安装工程费,就不是完全的或者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造价。

(五)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划分,牵涉到国家的计划、财务、统计、税收等部门。因此,必须寻求与其基本一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划分。绝非一家说了算,还得照顾左邻右舍,注意衔接、协调。

为此,笔者认为,按照建标(2003206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制定“费用组成”,就能达到把建筑安装工程的进行过程作为一种生产活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建设工程中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的总和。这种生产活动贯穿于建设工程各个阶段、适应各个行业;适用于定额计价、清单计价;适用于指导各行各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这就是“费用组成” 应考虑的基本点和功能要求。

二、历史沿革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传承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划分,自计划经济年代到改革开放以来,基本建设有关部门都作出过精辟的规定:

198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1985352号)中指出:“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组成”,“二、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1993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中指出:“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中指出:“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两部颁发的(2003206号文,总结了改革发展以来的成果,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和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以及原直接费中属于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新概念措施费的提出,满足了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需要,“206号”文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涵盖了清单计价规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并且能有效组合形成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括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是2012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送审稿)提法,亦为建标[2013]44号文的提法。按照这个提法“费用组成”中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的概念提法没有了,并且提出了“材料费包括工程设备” 的新概念。要知道,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工程设备也是费用构成要素。(2003206号文颁发以来,统计制度没有变化,财务制度没有变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程序没有变化,而“费用组成”把规费放在企业管理费、利润之后,这种排列顺序,表面上好像适用于清单计价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形成,但是,这里又缺少了措施费,因此,也不妥。

“费用组成”的以上不妥,将失去指导地方和行业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预算定额、概算定额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制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的组成时,必须以两部颁发的(2003206号文为基础加以完善,仍以(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比较合适。

三、关于人工费组成商榷

前述,(1985352号文对人工费明确为:“人工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人工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媒粮差价补贴)计算的费用”.

(1993)894号文对人工费明确为:“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003206号文对人工费明确为:“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44号文“费用组成”把人工费定义为“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2、奖金;3、津贴、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个提法很值得研究与探讨。

第一,“费用组成”把人工费的概念引入了1989.9.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定义,这种做法难以理解。自(1985352号文到(2003206号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早已颁发,这些文件总结了多年来颁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功能就是指导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费定额的历史经验。各地、各行业造价部门正是分析研究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统计资料确定人工费包括的五项内容占工资总额份额的情况,从而确定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费定额。“费用组成”对人工费定义的设置,如果仅仅是为了得出工资总额而制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的组成。可以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而实际情况,建筑、安装企业早就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运行、操作来统计工资总额。

第二,“费用组成”关于人工费定义,不能科学计算人工费以及日工资单价的计算。现在,我们谈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的组成时,它仅仅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构成由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组成。工程造价的构成是通过定额计价方式形成的。定额又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组成。人工费又由消耗量的确定,即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根据全国统一劳动定额,按平均、合理、先进的原则,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中所必须的全部工序用工总量。人工的单价也是根据全国统一劳动定额按生产工人不同工资等级进行综合,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计算的计日工资,计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当下,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各个行业的概算、预算定额;各省市的概算、预算定额;全国注册造价师、造价员教材日工资内容和单价等,无一不是按照(2003206号文,对人工费包括五项内容规定而制定的,如果把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把8小时工作日以外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怎么进入定额工资,缺乏科学根据。

第三,“费用组成”关于人工费定义与人工费以及日工资单价计算方法自相矛盾。如下所述(详见“费用组成”第15页):

人工费=  (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计时、计件)+平均月(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在日工资单价计算方法中却又没有加班加点工资,这个计算式又变成了不是工资总额的概念,文字叙述与计算公式不一致,自相矛盾。该计算式既不是定额日工资单价计算式,也不是工资总额日工资单价计算式,这又一个不妥。

第四,日工资单价与日工资总额是两个概念。

日工资单价也就是建筑安装工人在8小时工作日所得到各类工资,按照(2003206号文规定,日工资单价=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日工资单价可以形成定额人工日单价或者叫定额综合工日单价。

日工资总额就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五项内容,建筑安装企业每年(月)发给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工资总额除以年有效工作日或者月法定工作日。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计时、计件工资每日很好统计,而每日是否加班加点与时间长短、是否有奖金与其有高有低,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个工程项目都不同,很难统计,只能按年(月)发生的实际资料进行统计。加班加点工资和奖金绝对不能进入定额工资。

日工资单价与日工资总额是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淆,也绝对不能参混,它们最大的差别,在于传统的日工资单价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奖金,日工资总额则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奖金,而远远大于日工资单价。

第五,“费用组成”人工费计算公式1“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如果按照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者人工费计算公式1来确定定额人工单价,则各省或各行业人工单价,不管你是否应该有奖金,都将进入工日单价,这将会提高或者加大工日单价,影响建筑安装企业的成本,对于低盈利的建筑安装企业无疑的是雪上加霜,削弱了它们竞争力,减少了它们赢得市场的能力。因此,笔者建议还是发布定额人工单价。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确定的定额人工日单价或者综合工日单价滞后于实际、滞后于市场。为此,建议: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制定颁发部门,确定定额人工日单价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日单价回归后(加入未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奖金部分)与市场基本一致;第二,定额工日单价确定后,建立动态与调整的机制。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实际统计资料变动情况,及时发布调整工日单价。

第六,“费用组成”尽管推出了人工费由工资总额组成规定,但是,在其附件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中,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式也基本采用建标(2003206号文的计算式,而计算式中的人工单价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计算式、措施项目费计算式中的人工费,仍然是定额人工费,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工资总额的人工单价不适用这些计算式。

总之,用工资总额构成来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是概念的混淆、是对八小时工作制、定额时间、非定额时间概念或规定的否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费用组成”中人工费、日工资单价必须以2003年(206)号文件为准,即“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这就是结论。

四、在“费用组成”的材料费内包括工程设备费的表述是错误的

建标[2013]44号文“费用组成”明确“调整的主要内容:(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列入材料费”。根据这个调整内容,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必须澄清9部委56号令是否有将工程设备列入材料费的规定。

“费用组成”颁发后,笔者对9部委56号令规定进行了反复学习,仔细研究,没有发现将工程设备列入材料费的规定,也没有说工程设备就属于材料。详见9部委56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通过上述摘录表明,9部委56号令只是对“工程设备”仅以词语定义进行了解释,并无划入材料费的规定。虽然56号令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条款,但只是供货分工,并未改变其属性,该是设备的还是设备,不能因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设备就变成材料了,56号令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表明,哪些是材料和工程设备,哪些根本不是材料是工程设备。一字之差绝对不能混淆。特别是建标(201344号文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表述, 9部委56号令所没有的,或者说是对56号令的曲解。

(二)工程设备是材料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现行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构成,工程设备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不是材料费。“费用组成”通过“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解释把工程设备归结为材料费是错误的。把我们国家工程建设中的所有工程设备都归属于“材料费”,我们没有查阅国家、部门有这样的规定,把工程建设中占工程费大约55%的设备购置费都归属于“材料费”是没有依据的。什么是设备、什么材料,说大了是设备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国税);是材料就应该征收营业税(地税),它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说小了是设备就归建设单位(业主)管理,是材料就应该构成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影响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设备与材料划分,必须慎重,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三)“工程设备”是“材料”、材料费有关概念诸多不当之处

“费用组成”把“工程设备” 归属为“材料”,第一是基本概念不清楚。在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构成中,工程费用由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而“工程设备”就是设备,根本不是“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主体部分是材料费。

材料费,严格来讲区分为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也就是预算定额所说的未计价主材费)非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也就是预算定额所说的施工过程耗费的消耗材料费)。可是,“费用组成”把“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这里,“费用组成”把(2003206号文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也给抹掉了,就剩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了。要知道,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在施工过程中耗费掉了吗,没有。工程设备,更不是材料,当然更不会在施工过程中耗费掉,它们巍然屹立着,而形成工程实体的固定资产。

(四)“金属结构设备”的叫法不合规范。石油化工非标设备诸如油罐、球罐、气柜、火炬、排气筒等,全部或者部分,如球罐需要设备制造厂压片后在施工现场进行制作安装,这部分属于安装工程,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归到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传统上、习惯上没有把这些非标设备称为金属结构设备。

(五)“费用组成”的文字叙述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不相符合、自相矛盾。“费用组成”第5页是这样叙述的“(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2、运杂费3、运输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但是在“费用组成”第10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中,工程设备的费用却又未列入,这岂不自相矛盾,这将导致44号文无法执行,因而失去了指导各省市、各行业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作用。

(六)“费用组成”附件4中,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竣工结算计价程序三个表中税金的计算均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既然44号文件已把“工程设备”归属于材料费。那么,是材料就应该计取税金。为什么在这里又要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这又是自相矛盾之处。既然把“工程设备”归属于材料,却又不纳税金,这种作法很容易形成纳税盲区,容易形成既不交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工程设备”绝对不是材料,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没有宣布作废之前就必须执行,这些规定是: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七)把“工程设备”归属“材料”,不符合国家统计局规定,造成统计资料的混乱。在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这些规定是: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把“工程设备”归属“材料”,影响到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指出:“建设投资由工程费(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组成。是设备,还是材料,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它们的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固定资产折旧率都会不同,这就必然影响到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准确性、合理性。

(九)设备与材料的运杂费也不同,一般设备运杂费高于材料运杂费,这势必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准确性。

因此,笔者认为,把“工程设备”归属为“材料”,这是对9部委56号令错误的理解,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1325号文)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规定。如果把“工程设备”归属为“材料”,势必引起很多麻烦、引起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局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五、关于材料费的“检验试验费”放置问题

材料费的“检验试验费”,在定义和内容上,(2003206号文和44号文“费用组成”是相同的。但在具体放置位置上值得研究。前者把“检验试验费”,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把它放在材料费内单独计取,后者又把“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中拿出来,放在企业管理费中,回到(1985352号文件规定。而(1993894号文件又放在其他直接费中。这种把检验试验费位置变来变去的做法是不合适、不恰当的。要认真研究放在什么地方比较合适。

检验试验费放在企业管理费中不恰当。笔者认为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显然,从定义上此项费用是生产性开支费用,不是管理性开支。因此,把检验试验费放在企业管理费中不恰当。并且,检验试验费的发生与材料有直接关系,特别适应当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工程实际,很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材料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直接掌管,不参与承发包。如果把检验试验费放在企业管理费中,其后果是,其一产生费用分离,材料在建设单位,材料检验试验费却要施工单位企业管理费中计取。其二势必加大施工企业成本(材料不在施工单位,却让施工单位计算材料检验试验费)。因此,我们认为把检验试验费放在企业管理费中不恰当。还是(2003206号文件规定放在材料费中比较恰当。

还应该看到,随着全社会质量管理意识的加强,全社会都讲诚信,生产产品都是按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出合格产品,材料检验试验费的发生将慢慢弱化、直到不会发生,把检验试验费放在材料费中更便于实际工作好操作,这也是我们主张的理由。

笔者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曾任中价协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为中价协化工委专家、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总工程师,一直关注国家主管部门、专门机构关于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曾对【201344号征求意见稿提出过修改意见和建议,文件发布后,经思考,对[2013]44号文提出上述一些看法,目的是希望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并与工程造价同仁研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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