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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规定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49号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现摘编如下:

1、问: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有哪些保证金?

答: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问:保留的保证金应如何缴纳?

答: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问:保证金的返还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留的保证金,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应向支付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对于撤销的其他保证金,应于2016年底前退还。

4、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规定有哪些?

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的规定是什么?

答: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建立举办查处机制,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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