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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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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中价化发[2016]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凡是2012年初始注册合格(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12……”)及注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且在执业专用章上刻有截止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均应在今年办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现将办理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可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生成)(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

3、与现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由本人签字盖章 、不少于五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复印件);

5、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6、现执业专用章。

二、网上申报及材料报送

1、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由各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eca.org.cn)“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及时将数据上传并点击上报;

2、各单位务必在2016年11月20日前,将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及前述材料报送到中价协化工委。

3、联系人:韩春芳,电话:010-84885225,传真:010-84885096。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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